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客观地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即为代为取保候审。
适用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依法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
4..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不能结案,采取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害性的。
6.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期限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在人民法院二审期间,犯罪嫌疑人羁押期已经超过一审法院所判处的有期徒刑的,也适用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如何把握取保候审的时间节点?
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家属或者嫌疑人委托律师代理,除了要求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嫌疑人外,都希望为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争取早日出狱,免受牢狱之苦。在法律规定可以取保候审的案件中,取保候审是不是越早越好呢?就此相关法律问题,笔者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做一简要分析,以达抛砖引玉之效。
案例简介
李某,西安人,部队转业后在杭州开了一家餐饮公司,因喜好枪支,通过网络购买了3支防真枪和4千发铅弹,2017年6月20日,因卖家被抓而东窗事发,被浦东公安分局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刑事拘留。2017年6月26日,李某家属通过他人介绍,委托熊律师为李某提供法律帮助,并明确要求尽快为李某申请取保候审。经了解,李某自身患有较严重的心脏病,经常要服用药物和定期检查。另外,在委托笔者之前,家属已委托老家的律师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警方当时口头表示很难取保候审。
了解了上述情况后,笔者及时去看守所会见了李某,要求李某家属提供李某心脏病的就诊病例和撤回之前的取保候审申请,并告诉家属笔者将会在7月20日左右重新为李某申请取保候审。2017年7月18日,在得知枪支和铅弹检测报告出来后,笔者及时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重点分析了李某的动机和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李某身体不适合关押等情况,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后获办案机关认可,李某提前出狱。
焦点问题
为什么要先撤回已经递交的取保候审申请,之后又重新申请?取保候审的时间节点如何选择?
本案中,李某家属因急于求成和其他人的误导,认为取保候审越早越好,成功率越高。其实李某家属的这种看法很有代表性,很多嫌疑人的家属都有这种想法,甚至有些初涉刑事案件的律师也有这种心态。根据刑诉法和司法实践,取保候审的时间应选在案情已基本查明并且还未提请逮捕之前,时间临界点通常为30日前后。
在公安机关未查明案情之前,即使办案机构认为罪行较轻,也不会轻易准予取保候审,因为这样会给侦查机关办案带来不便,甚至增加了办案难度,不利于案件的侦查,所以在案件查明基本案情之前取保候审,获得准予的可能性比较小。根据刑事办案规范,公安机关收到取保候审申请之后,需要三日内给予是否准予的书面答复。因为在案情未查明之前公安机关通常对取保候审予以否决,如果取保候审被公安机关否决,在侦查阶段就不能再提出取保候审,所以过早提出取保候审相当于提前堵住了取保候审之路,得不偿失,非明智之举。
在案情查明之后,公安机关通常会向检察机关提请批捕嫌疑人,如果家属或者辩护律师不及时提出取保候审,待批捕令下来之后再申请,取保候审的机会几乎为零,有特殊案情的除外。根据刑诉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可以在7日到30日之内提请检察院批捕嫌疑人,检察院应在收到申请后7日内作出决定。由此可推算批捕的时间通常为拘留后14日至37日内,但大多数公安机关都会延期到30日左右提前批捕。
在本案中,笔者正是基于上述考虑,要求家属及时撤回原来的取保候审申请(更何况办案民警已经对家属做了取保候审比较困难的表态情况下),在仿真枪鉴定为枪支等案情明了之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才得以成功为李某办理取保候审。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刑事案件的取保候审,除了考虑案件本身的情况外,也要综合考虑嫌疑人身体条件、家庭情况以及经济条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