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凯律师助力扫黑除恶 辽宁公安火速破案

亦小编
2018-11-20
来源:法律与生活网

2018年11月19日,虽已是初冬时节,这一天的沈阳却暖意融融。上午10时许,辽宁省公安厅打黑除恶办公室,迎来送锦旗的当事人——抚顺报案人彭淑平和其聘请的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竞东,接受锦旗的民警神情庄重又不乏愉快地与其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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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左三为彭淑平向辽宁打黑办送锦旗

  合影后,一位女民警拉着彭淑平的手郑重地说:“抚顺警方会公正办案的,如果遇到什么问题,及时回来告诉我们,我们一定伸张正义,除恶务尽。”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省厅将此涉黑枪案批转抚顺侦办


  原来,在2018年8月13日,辽宁省抚顺市彭淑平(报案人),和她聘请了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资深律师李竞东作为其代理人,第一次来到辽宁省公安厅打黑办,举报蒋某(化姓,曾是其第二任丈夫)涉黑涉枪,受到了三名警官的认真接待,其中两名警官详细作了报案笔录,并接受了报案材料。


  由于某些地方保护伞猖獗,彭淑平和其代理律师担心蒋某案可能受到人为干扰,便言辞恳切地要求异地办理。收案警官说研究一下,当时并未作出答复。


  但数日后,彭淑平就接到抚顺市东洲区郑警官的电话。对方说,省公安厅已将她的报案材料批准到抚顺警方办理,他是具体承办人,约彭淑平到公安机关了解、核实案件情况。


  当时,彭淑平不在抚顺,与郑警官约定延迟后的见面。


  8月的22日,彭淑平与代理律师李竞东再次来到辽宁省公安厅打黑办,也再次要求将此案交由异地办理。此次接待他们的是一位警号为000445的负责人,他让彭淑平家属立即送来涉案枪支、弹药的照片。


  待彭的家属送来照片后,这名负责人带着彭淑平、李律师和记者来到了6楼,让我们在一个房间等着,这位负责人去请示领导。


  不一会,这位负责人对彭淑平和她的律师说:“省厅已将此案批到抚顺办理了,也已经给你们协调好了,你们赶紧去吧,会公正处理此案的。”


  就这样,记者跟随报案人和律师来到了抚顺。


  在抚顺市公安局门前,负责办理此案的郑警官带领几名民警,将彭淑平和律师带到办案单位做笔录,记者则向抚顺市公安局、监察委、政法委等有关部门以不同方式交送了本刊对彭投诉的处理意见。


  之后,记者便返京。


  抚顺起获涉案3把枪支、子弹、等违禁品


  就在8月22日这天夜里,办理蒋某涉黑涉枪的办案单位,在郑警官的带领下,出动数辆警车和10余名干警,同步录音录像,当着彭淑平、李律师的面起获了起获蒋某枪支三把、子弹近50发、箭头、弹珠、制造枪支的工具。


  警方的如此雷厉风行,认真高效的办案方式,令彭淑平和李律师很是满意,同时打消了顾虑和担心,相信警方能尽快将被举报人的犯罪事实查清,依法严惩,给自己讨回公道。


  但,这一等,就是将近三个月。其间,彭淑平与李律师多次追问主办案件的郑警官关于蒋某的涉枪的认定,并要求给与书面答复,但得到的回答大都是“请示领导”。所以,彭淑平与李律师也向本刊反映此情况。


  2018年11月7日,本刊记者给郑警官打电话,询问涉案的三把枪的问题,郑警官回答说,还没有最后鉴定。当记者问郑警官涉案枪支应该归哪里鉴定时,郑警官说是省厅,但不知道是具体哪个部门负责,但他说,他会打听清楚后给记者回复信息。


  2018年11月19日,记者与彭淑平、李律师在郑警官的办公室请教郑警官对涉枪的处理时,郑警官说“因为枪缺零部件,无法鉴定。”记者记录后,让郑警官看了一遍,他说“没问题,就是这么回事。”


  刘副局长表示“一至两天内给个结果!”


  2018年11月19日,彭淑平又向主办此案的郑警官递交了一份新的举报材料,郑警官详细看后,认真对彭淑平解释,有些案件正在调查,有些民事案件不是自己的受案范围,这一点,郑警官也曾在电话里与彭的代理律师李竞东进行过交流和探讨,此一点,也得到了李律师的认可和肯定。


  当彭淑平提出要面见东洲公安局的主管领导时,郑警官马上联系了主管刑侦工作的副局长刘景科。


  刘副局长热情、认真地接待了彭淑平、李律师和本刊记者。这位业务娴熟的负责人对彭淑平说,自己除了涉枪以外的一些案件也努力协调和指导,尤其是举报的那块土地的事情,真没少费劲,也希望彭淑平相信办案单位会尽快将举报来的案子逐个查清,给当事人一个满意的答复。


  关于此案的涉枪问题,刘副局长说:“私藏枪支对社会存在严重隐患,公安机关非常重视,也请你们相信,我们东洲公安一定依法办案,如果蒋某真的构成犯罪,我们不会袒护的,因为全国都在打击保护伞。”对于刘副局长掷地有声的表态,彭淑平和李律师都非常满意,频频点头赞许。


  当记者提及关于“对涉枪的处理是否有个时间表,而且公安部有明确的规定”时。刘副局长说:“我最少在一至两天内给你们一个明确的答复。”


  并且留下了办公室的电话。在一旁的彭淑平和律师说:“是啊,如果我们认为有异议,就向上级申请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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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链接:公安部对涉枪的是如何规定的?


  经本刊记者请教公安部某部门,得到的答复是,早在2010年12月7日,公安部以公通字(2010)67号文件的方式印发《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按照法律效力来说,公安部的此通知属于部委规章,只要不与法律冲突,就在全国的公安机关办理涉枪案件具有普遍的拘束力和强制力,必须严格的不折不扣地遵守。


  鉴定枪支标准的第二款规定“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包括自制、改制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


  此款同时规定,“但因缺少个别零件或锈蚀不能完成击发,经加装相关零件或除锈后能够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


  而且,公安部在此涉枪的通知中,也规定了严格的时间和程序。


  涉案的枪支弹药由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当事人和办案人员有异议的由省级公安机关复检一次。


  由此可以得知,抚顺市公安局有法定义务对蒋某的枪支弹药进行鉴定,如果彭淑平和办案人员有异议,可以申请辽宁省公安厅复检。


  而且,公安部对涉案枪支的鉴定时限时如何规定的呢?该通知结尾明确规定“一般的鉴定和复检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疑难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


  公安部在此通知中,要求在枪支鉴定中,标明鉴定人、复核人身份并附有本人签名,加盖鉴定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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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竞东律师   

  本刊特派记者认为,法律的威慑力不仅在于其公正和打击犯罪的及时性,也在于其法言法语的严谨和规范。以上所说的“应当”,是刚性的原则性的规定,是必须执行的。


  否则,就是不作为,严重的,就涉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但辽宁省公安厅打黑办的态度是非常明确的,正如墙上的标语所写“有黑扫黑,没黑除恶,没恶治乱。”


  具体办案单位的刘副局长与郑警官也在积极努力,相信很快就会对涉枪案出个结论,将彭淑平举报案办成“铁案”和“精品案”,不冤良民,也不放过歹徒。

(原文及标题:抚顺某涉黑涉枪案被省厅督办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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