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凯律师破解刑诉不赔精神抚慰金之痛

江小编
2018-09-01
来源:信凯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2年)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然而,信凯律师却拿到了支持这一请求的胜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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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代理律师胡德斌是如何做到的呢?


本案系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死者未婚,系独生子女,父母已退休,沉浸于失独的巨大悲痛之中,信凯律师事务所胡德斌律师接受该父母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如何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呢?胡律师在研究法条和大量判例的基础上,做出了一个大胆尝试——刑事诉讼中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胡律师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虽然规定受到犯罪侵害不赔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但是民事与刑事法律渊源不一样,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死亡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在法律位阶上,侵权责任法高于司法解释,并且残疾赔偿金、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在赔偿项目中占“大头”,如果得不到赔偿则有失公平。


在本案刑事诉讼中,胡律师据理力争发表了代理意见,在与被告人家属不能达成和解时,果断放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单独立案提起了民事诉讼,最终赢得了判决。正可谓,正义必胜,使命必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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