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

2022-08-26
来源:赵运恒

在刑事案件中,广义上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狭义上的当事人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他们是有诉讼地位的参与者,也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当事人,是最终有权决定委托律师的人。因此,要顺利建立委托关系,并从始至终把案件委托事项办好,需要既同委托人建立信任关系,也要同狭义上的当事人沟通顺畅,配合默契。两个环节中有一个缺失,委托人和当事人都可能解除委托关系。


如何与当事人实现有效沟通,是律师们不断探讨的话题,也是困扰青年律师的一个难题。即便法律知识很扎实的律师,也不一定能获得当事人信任、委托和认可;尽管律师办理案件尽职尽责,花费很多心血,但案件裁判结果却未必让当事人满意。所以,研究如何从咨询、谈判开始,到建立委托关系,再到跨越几个诉讼阶段的磨合,最后顺利完成委托事项,对刑辩律师来说至关重要。


律师作为服务提供者,其服务宗旨应当是全心全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但在做具体业务时,民事律师和刑事律师与客户的关系则有所不同。对于非诉项目、民事案件,客户的需求是明确的,目标是单一的,所有的律师服务都是以客户需求或者目标为导向,律师服从客户的特点更多一些。而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往往很难明确应该追求什么样的诉讼目标,只是简单地抱有洗冤、少判、无罪等愿望,在专业判断、诉讼经验、证据提供等方面都无法像民事案件当事人一样与律师平等对话。


从另一个角度看,民商事案件的裁判结果一般只影响经济方面,或者还涉及名誉,即便结果不利也可以通过再审等予以回转。但刑事案件则直接决定着当事人的自由与生命,人被羁押出不来,或者被执行了死刑,都是不可回转的。即便多年后有些案件司法机关纠正了,但也找不回失去的自由或者生命了。


最后还有一个观察角度,就是民商事案件中,律师的立场和观点都必须与当事人一致;但刑事案件中律师可以发表独立观点,并可能出现律师与当事人有意分工合作、在法庭上发表完全不同观点的情况。


所以在刑事案件中,笔者从不主张或追求与当事人有“形式上”的平等,更不主张盲从他们的意见。真正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刑辩律师的定位就应当是专业主导型的,而不能是雇工型、服从型。刑事律师要有自己的独立判断、独立辩护策略和方法,始终保持主导地位。有的律师担心失去案件,从一开始就跟着当事人思路走,尽其所能地满足客户的所有要求,不坚持自己的辩护思路,不拒绝无理甚至违法要求,这样表面上看很“尊重”当事人,服从当事人安排,实际上律师没有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没有发挥专业优势,除了地位被动,更关键的是因为辩护偏离了专业判断,最后对当事人造成实质损害。


在建立委托关系的初始阶段,这种专业主导型首先体现为要在律师的“主场”谈案,因为这涉及到当事人心理的问题,尤其是对于企业家客户、官员家属。如果当事人是民事、非诉心理,甚至是老板心理,就会要求你上门提供服务,其实他没有下功夫研究你是谁,值不值得委托,只是像以往招标一样坐在那儿等你来汇报思路方案,一天能见上十拨八拨律师,最后再决定用谁。你是普通的投标人,十有八九不会“中标”,中了也只是服从型的。如果是为了家人自由、企业安危的真正求助者,就会提前认真联系、研究哪个律师合适,选中你做重点候选人后会上门寻求帮助,这也是刑事案件不同于民事案件的最重要特点之一。


接受家属、企业委托后,与当事人的沟通应当循序渐进,有耐心,有方法。比如初次会见时,可能要面对当事人关于律师不能发挥作用的质疑,以及对辩护观点的怀疑。对此,律师首先要提前做好充分准备,包括案件可能出现的几种情况、几种情况下可能分别涉及的罪名和法律后果、本案的几种可能性出路、律师能起的作用等,这些问题都要做到心中有数。面对当事人的疑问,要以耐心细致、严谨审慎的态度予以解答。对于当事人要求传递物品、带话,也不要一概回绝,什么都以违法违规为由拒绝,完全可以合法地变通处理:信件出示一下,但只宣读,不传递;可以带话,但以案外为主,不能超越法律底线,不能帮助做伪证。


当事人最关心的一般都是办案思路,可能的结果,律师有什么工作方案、应对策略。律师要通过会见、访谈等方式尽力了解案情,将复杂问题抽丝剥茧,提炼出核心事实和法律依据,在此基础上合理引导当事人的心理预期,并留有余地。既要给当事人信心和勇气,又要引导其放弃不切实际的幻想和要求,提示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各种变化和案件结果的各种可能。在辩护目标上,可以做出保守、正常和乐观三种预估,既不要过于悲观、打击当事人信心,也不要过于乐观,让当事人觉得肯定会有很好的结局,误导其把最好的结果当成律师的承诺。


在确定案件的辩护方案时,律师也要循循善诱,不能产生对抗冲突,而要运用经验和证据,逐步说服当事人。对当事人不正确的辩护方向,要通过沟通交流进行纠正;也可以建议采用默契配合的方法,在意见一致的情况下各自辩护,比如当事人不翻供、认罪,但律师从证据规则、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角度做无罪辩护。这些沟通过程要在会见笔录中注明,让当事人签字。当事人坚持翻供,或者坚持律师无用,或者坚持自己的辩解角度,都可以让当事人先保留这些不同观点,等待合适时机再进行说服。如果当事人比较强势,倾向于坚持自己的观点,甚至安排律师具体工作的,则要区别对待。有的可以配合,有的要善于拒绝。如果当事人不服从律师的专业主导,可以建议其尝试聘请其他律师;实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就要提出解除委托,建议其更换律师。总之,律师要善于引导、善于说服,保持主动地位;态度该硬就硬,用专业赢得当事人认可、尊重。


除了主导关系,律师还应该是优秀的“心理咨询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家属进行心理疏导,做好情绪上、心理上的安抚。笔者每次出差,在会见前后、取证前后、开庭前后,都会跟家属进行交流,针对他们的疑惑做出解答,针对他们的建议进行甄别和落实,甚至帮助其解决家里因为案件产生的诸多次生问题。这些貌似不是“辩护工作”的工作价值非常大,除了案件上的信心鼓励,更多地是解决人生的心理障碍,这是对辩护工作的有益补充,也是取得充分信任的必要途径。一方面能让当事人和家属配合工作,不要因为急躁、轻信司法掮客、耍小聪明串证、违法上访等干扰律师的辩护规划,对案件结果有益处;另一方面也是人道、救济的责任,通过深度交流让家属解除压力,走出阴霾,树立信心。有些律师不耐烦接听家属电话,不愿亲自会见当事人,开庭前后也不愿与当事人和家属多做沟通,导致当事人一方既不配合辩护工作,比如根据律师提示去寻找有利的线索和客观证据;也不知律师究竟做了什么,是否已尽力而为,对律师的工作产生怀疑;有的还导致不知道案件走向,十分迷茫,以致出现当事人和家属因为着急而自行决定作出一些错误决策。


总之,取得当事人信任是第一位的,但前提是律师要有专业经验,要恪守职业道德,要辛苦付出,真诚交流,把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不是当事人意见作为辩护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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