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已经承认了 请律师还有用吗?

2017-11-09
来源:信凯律师

问:胡律师您好,我的亲人贩毒被抓,已经承认了,请律师还有用吗?


答:有没有用,不好直接回答。我试着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一下。


一、你所说的“承认了”,指的是曾经做出过有罪供述,在法律上,从证据角度来说,叫犯罪嫌疑人供述。我为什么刻意加了“曾经”二字呢?假如说目前为止他在侦查机关总共做过三次讯问笔录,也许三次讯问过程中都承认了,也许只承认过两次或者一次。


我们先以承认一次为例,也许第一次供述就承认了,那就意味着第二次、第三次讯问时翻供了,等于是后面的两次讯问推翻了首次讯问的内容。如果第二次讯问承认了,那就是说第一次并没有承认,第三次讯问时又推翻了第二次讯问时的承认。如果是第三次讯问时承认了,那就要考虑为什么第一次、第二次讯问时不承认而第三次讯问时却承认了,在这期间发生过什么。


我们再来假设说承认过两次,那么就有一次没有承认,假如没有承认的这一次是第三次讯问,也意味着第三次讯问时推翻了之前的两次承认。通过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你从办案单位那里了解到的所谓“承认了”这个事实,并不是完整的事实,只是事实的一部分,他们没有告诉你另外“没有承认”那一部分事实。


即便三次讯问每次都承认了,也难保将来的第四次、第五次讯问时又不承认了。


就算在整个侦查期间全部承认,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也承认,将来到了法庭上,也还是有可能又推翻原来的有罪供述的。


二、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完整的表述应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供述,是承认实施了犯罪行为的那一部分内容,辩解是否认自己犯罪、罪轻的那一部分内容。如果只看供述不看辩解,就会错误地认定案件事实。我还是举例给你说明。


侦查人员问:张三是你开枪打死的吗?


被告人甲:是。


如果只看这一部分内容,甲就涉嫌故意杀人罪。我们再来看看辩解,才能了解完整的事实:

侦查人员问:你为什么开枪打死张三?


被告人甲:是这样的,我是便衣警察,正在追捕逃犯,经开枪警告无效,迫不得已才击毙他的。


所以说,你所了解的“承认了”,但你并没有了解到他的辩解。也许,基于他个人知识、经验、阅历等条件,压根就不知道如何去辩解,也许他想辩解但不给他辩解的机会,也许他辩解了但讯问笔录里没有给他记录,也许他辩解了、笔录也记载了但是办案人员有意或者无意地没有告诉你。


三、一个案件,涉及到无数个案件事实,“承认了”——即便对侦查人员的全部讯问内容都回答的“是”、“是”、“是”,也未必就客观地反映了案件事实。因为,也许侦查人员的全部讯问内容,仅涉及整个案件事实的一部分。还举刚才那个例子,侦查人员每次讯问都只问到“张三是你开枪打死的吗?”甲回答完“是”,讯问结束。


四、基于职业特点,侦查人员往往侧重于关心嫌疑人有罪、罪重的那些内容,而忽略嫌疑人无罪、罪轻、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的那些情节。这些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的有利情节与有罪、罪重的情节同时存在、并行不悖、互不冲突,它们即便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如果他自己不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卓越的辩护技能,就需要靠律师去帮助他挖掘、展现这些有利情节。


五、承认了,所承认的内容未必就一定是真实的。你看看这些平反了的冤假错案——湖北余祥林案、云南杜培武案、河南赵作海案、浙江叔侄案、江西乐平案、福建念斌、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河北聂树斌案——哪一个当初不是曾经“承认了”过的?


六、从证据的角度跟你说一下“承认了”与不承认的法律意义,法律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份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七、你代替他,但不能完全代替他。你可以代替他请,但你不可以代替他不请。你作为嫌疑人的近亲属,因为他本人在里面关押着,人身自由被限制着,可以代替他请律师,律师带着你签字的委托找他本人征求意见,他如果同意,就签字,不同意就不签字,由他本人的意志来决定。如果你武断地以为请律师没用,那么他本人就算想请,也实现不了。


八、“已经承认了请律师还有用吗”中的“用”,你指的是什么?我想应当指的量刑方面轻一些。


判刑,指的是法院最后给出的那个结果。它由什么决定呢?过程决定结果。法院的那个判刑结果,不是平空产生的,它是由开庭时的法庭调查、法庭辩护两个阶段的过程中所了解的案件事实、证据的。公诉人可以主张一个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可以反驳他这个事实,还可以另外主张无罪、罪轻的一些事实。公诉人可以向法庭出示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可以反驳这个证据,也可以向法庭提交无罪、罪轻的其它证据。公诉人可以向法庭发表被告人如何有罪、罪行如何如何严重的意见,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也可以向法庭发表无罪、罪轻、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的意见。法庭将以上所有的这些综合起来进行评议、认定。律师的辩护意见,如果被法官采纳了,就是你所说的有用,如果没被采纳,如果按照你的理解,大概就是没用。可以这样说,如果请了律师,也许有用也许没用,然而,不请律师,不可能有用。


九、依我的理解,不能把请律师的作用仅仅侠义地局限在判刑(主刑)上。主刑由轻到重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有期限的限制自由刑存在期限长短的问题,死刑也存在立即执行还是缓刑两个执行的问题。


除主刑外,还有附加刑。毒品案件,不管轻重都同时并处附加财产刑。轻的,并处罚金,重的,并处没收财产。争取少处罚金、少没收财产,也是律师的作用之一。


判有期徒刑还是无期徒刑,差别很大。无期徒刑与死刑,更是有质的区别。即便死刑,立即执行与缓期执行,那就更是死与活的重大界限。但是我要说,也许还有比这些更为重要的,那就是亲人的关怀。咱们往最坏里说,即便请了律师,最终还是判了死刑,家人也尽了力了,他也不会去怪谁,要怪只怪自己犯下了法律不可饶恕的罪行。而如果家人不给他请律师呢?我们不难想象到他那样无助、失望、绝望、凄凉……甚至还有怨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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