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

2017-11-03
来源: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释义】本条是关于强制猥亵他人、侮辱妇女或者猥亵儿童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针对近年来猥亵他人不法行为的实际情况,为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刑法修正案(九)》对本罪做了两处修改完善:

一是将猥亵妇女改为猥亵他人。本条原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款着重强调了刑法对妇女这一群体的特殊保护。妇女、儿童虽然是猥亵行为的主要受害群体,但实践中猥亵男性的情况也屡有发生,猥亵十四周岁以上男性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并不明确,对此,社会有关方面多次建议和呼吁,要求扩大猥亵罪适用范围,包括猥亵十四岁以上男性的行为,以同等保护男性的人身权利。因此,《刑法修正案(九)》将第一款罪状中的“猥亵妇女”修改为“猥亵他人”,使该条保护的对象由妇女扩大到了年满十四周岁男性。

二是增加规定了加重处罚情形,加大了对猥亵犯罪的惩治力度。实践中,仅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两种情况下加重处罚已不能适应当前惩治、遏制猥亵犯罪的实际需要。例如,近来曝光的教师猥亵多名学生以及多次猥亵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形,仅按第一款规定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难以做到罪刑相适应。对此,各方面强烈建议加大对情节恶劣的猥亵犯罪的惩治力度。为此,立法机关经广泛听取意见,反复研究论证,在《刑法修正案(九)》本条及第二款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加重处罚的规定。

本条原第三款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并未修改,但由于第二款增加规定了猥亵的“其他恶劣情节”,因此,猥亵儿童具有上述情节的,也应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这也体现了刑法对儿童人身权利的特殊保护。

第一款是关于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犯罪及其处罚规定。本款规定的“暴力”,是指行为人直接对他人或被害妇女施以伤害、殴打等危害他人或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他人或妇女不能抗拒的方法。“胁迫”,是指行为人对他人或被害妇女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迫使他人或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方法。例如,以杀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的,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的,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及他人或妇女孤立无援的环境相胁迫的,等等。“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他人或被害妇女不能抗拒的方法。例如,利用他人或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猥亵、侮辱的,用酒将他人或妇女灌醉、用药物将他人或妇女麻醉后进行猥亵、侮辱的,等等。本款规定的“强制猥亵”,主要是指违背他人的意愿,以搂抱、抠摸等淫秽下流的手段侵犯他人性权利的行为。“他人”,是指年满十四周岁的人。

本款规定的“侮辱妇女”,主要是指对妇女实施猥亵行为以外的、损害妇女人格尊严的淫秽下流、伤风败俗的行为。例如,以多次偷剪妇女的发辫、衣服,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故意向妇女显露生殖器,追逐、堵截妇女等手段侮辱妇女的行为。行为人“侮辱妇女”的,既是出于减损妇女的人格和名誉等目的,也是出于寻欢作乐的淫秽下流心理。

依照本款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款是关于对猥亵罪加重处罚情形的规定。强制猥亵他人、侮辱妇女是对被害人的人格、尊严等人身权利的严重侵害,而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实施强制猥亵、侮辱的行为,以及多次实施等“情节恶劣的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更大,社会影响更恶劣,应当予以严惩。“其他恶劣情节”,主要是指对多人实施猥亵或侮辱行为的,多次实施猥亵、侮辱行为的,造成被害人伤亡等严重后果的,以及手段特别恶劣的,等等。本款规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款是关于猥亵儿童罪的规定。猥亵儿童罪,是指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的行为。这里所说的“猥亵”,主要是指以抠摸、指奸、鸡奸等淫秽下流的手段猥亵儿童的行为。考虑到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的认识能力,尤其是对性的认识能力很欠缺,为了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构成猥亵儿童罪并不要求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进行。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行为,就构成了本款规定的犯罪。本款在实际执行中应当注意区分猥亵儿童与一般的对儿童表示“亲昵”的行为。猥亵儿童的行为是出于行为人的淫秽下流的欲望,往往对儿童的身体或者思想、认识造成伤害或者不良影响,行为一般为当地的风俗、习惯所不容。此外,猥亵儿童同时对儿童造成伤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在猥亵儿童时,造成儿童轻伤以上后果,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仅具有猥亵儿童行为的,依照本款的规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对于聚众、在公共场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猥亵儿童行为,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要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将强制猥亵他人、侮辱妇女行为与一般的猥亵他人、侮辱妇女的违法行为加以区分,具有“强制”行为的,才能作为犯罪处理。2.要区分本罪与侮辱罪的区别,侮辱罪以败坏他人名誉为目的,必须是公然地针对特定的人实施,而且侵犯的对象不限于妇女、儿童;而侮辱妇女罪则是出于满足行为人的淫秽下流的欲望,不要求公然地针对特定的人实施,侵犯的对象只限于妇女。

1_副本1.png

下一篇:这是最后一篇
上一篇:这是第一篇
写下您的评论吧